申請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近三年正常經營生產,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網絡安全事件,未發生嚴重食品安全違法、嚴重質量違法、稅收違法等行為,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
(二)嚴格執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制度,企業應當通過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自我聲明公開標準,企業公開的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不低于推薦性標準要求;
(三)注重實施標準,有良好的標準化管理和工作基礎;
(四)標準化工作在提升企業生產經營效益和核心競爭力方面取得較好效果。
不符合基本條件的企業不得參加標準創新型企業評價或認定工作。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商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并適時更新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評價指標體系(附件1)、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指標體系(附件2)、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認定指標體系(附件3),作為開展入庫、認定活動的依據。
補助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針對本地區不同發展階段、不同類型企業的特點和需求,建立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體系,依托本地區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專業技術機構和質量基礎設施一站式服務平臺,著力構建政府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和公益性服務協同促進的服務體系,加大政府推介、人才引進、人員培訓、技術職稱評定、信息對接等服務力度,指導企業提升標準創新能力。
第十八條 標準創新型企業同等條件下優先參與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承擔標準化技術組織秘書處,建設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國家標準驗證點,參評標準創新貢獻獎、企業標準“領跑者”。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融資增信業務。鼓勵符合條件的標準創新型企業申請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示范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及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配套政策等。
第二十條 地方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銀行信貸、人才引進、職稱評定等手段,出臺針對標準創新型企業的相關激勵政策。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支持標準創新型企業申報各級政府質量獎和標準創新貢獻獎等獎項,對標準創新型企業參與標準制修訂、標準化試點示范、標準化人才培養等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加大對標準創新型企業的宣傳力度,適時組織編寫標準創新型企業優秀案例集,宣傳推廣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的成熟經驗,將標準創新型企業制度宣傳納入質量月、世界標準日等主題活動。
申報材料
(一)企業按住所地原則自愿登錄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創新型企業信息平臺,通過“企業申報入口”進行注冊,登錄后按要求填寫企業基本信息并上傳營業執照,按住所地準確填寫對應的行政區域,根據《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確認企業規模,根據GB/T4754-2017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選擇所屬行業細類。
(二)企業登錄信息平臺,選擇申報標準創新型企業級別,標準創新型企業的評估依據可在信息平臺上進行查詢。企業根據各項指標符合情況按要求填報并上傳相關佐證材料,須同時按要求上傳承諾書,確認后提交。
(三)集團及其下級所屬單位是獨立法人的,均可申報標準創新型企業。集團企業申報時可提供下屬子公司企業相關工作成果作為佐證材料,下屬子公司不可使用集團或同級子公司的工作成果材料進行申報,且集團企業和下屬子公司提供的工作成果僅可使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