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條件
一、支持內容
粵港科技創新聯合資助專題由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和香港創新科技署聯合征集、聯合資助,支持廣東省創新主體聯合香港合作伙伴開展技術研發及成果產業化合作。支持廣東省創新主體聯合香港合作伙伴,在新一代信息技術、半導體與集成電路、人工智能、區塊鏈和金融科技、生物醫藥與健康、食品安全、前沿新材料、新能源、節能環保、智能機器人與高端裝備制造、海洋科技等涉及兩地民生發展和前沿科技的領域開展聯合技術研發及成果產業化合作。
本專題優先支持在前海、南沙、河套等重大合作平臺實施的項目。
二、申報條件
1.粵港雙方合作伙伴各自作為牽頭單位分別向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和香港創新科技署申報,單方申報無效。香港牽頭申報單位按照香港創新科技署發布的2023 年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丙(一)類項目(包括平臺項目及合作項目)同步申報。
2.廣東牽頭申報單位應當為依法在廣東省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創新主體。香港牽頭申報單位應當為香港公營科研機構或香港特區政府成立的5所研發中心。
3.粵港雙方項目申報書中關于項目名稱、雙方牽頭申報單位、雙方項目負責人和實施周期等關鍵信息必須一致。
4.雙方牽頭或參與申報的單位必須至少有1家為企業。牽頭或參與的廣東企業須提供自籌經費,企業自籌經費總額不低于本專題項目財政資助金額。自籌經費投入情況將作為衡量項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據之一。
5.廣東牽頭申報單位應與項目參與各方簽訂合作協議,未簽署合作協議的單位不得列為項目的合作單位。合作協議明確技術、人力、設備、資金投入、知識產權歸屬等內容,且必須符合雙方有關法律法規要求。
6.項目負責人應全職受聘于廣東牽頭申報單位。項目組成員須包括合作各方1名及以上成員。
7.項目如涉及人類遺傳資源樣本與信息數據,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補助
由廣東省科技廳與香港創新科技署分別向廣東及香港的創新主體提供資助。廣東省財政對廣東創新主體予以事前一次性立項資助,每項資助不超過100萬元。項目實施周期為2年。
申報材料
1.廣東牽頭申報單位的2022年度財務報表(蓋單位章或財務章)。
2.項目負責人在職證明(須注明為全職人員)及社保繳納記錄。
3.受聘于廣東單位的外籍科研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項目負責人,但不得同時以境內、境外兩種身份負責或參與各類項目。須由廣東受聘單位提供全職受聘的有效證明(原件)。
4.項目參與各方須就合作項目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各方研發任務、分工、知識產權歸屬與資金分配。未簽署合作協議的單位不得列為項目的合作單位。須提供中文合作協議(原件),并隨紙質申報書一并報送。合作協議模板可在陽光政務平臺系統中下載。
5.廣東企業作為牽頭或參與單位申報本專題,須提供自籌經費。企業自籌經費總額不低于本專題項目財政資助金額。提供自籌經費的企業須提供蓋章簽字齊全的自籌經費承諾函(原件),并隨紙質申報書一并報送。自籌經費承諾函模板可在陽光政務平臺系統中下載。
6.如參與單位有境外企業,須提供有效的所在國(地區)企業登記證明(復印件)。
7.真實性承諾函(原件)。真實性承諾函模板可在陽光政務平臺系統中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