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在過去40年間實現了飛速發展,企業管理者成為市場要素中最活躍的因素和經濟建設的主力軍。同時,一個不能回避的現實是,他們也面臨著比較大的法律風險,尤其是刑事法律風險。
1. 合規機制缺失或者不完善以及未得到有效執行的刑事法律風險
沒有合規機制或者合規機制不能有效運行,引發的個人犯罪與公司犯罪都將損害企業利益,一旦被立案調查,公司和作為“直接負責人”的公司高管都難逃其咎,面臨被刑事處罰的危險。
2. 政策、法律變化或開展新興業務所導致的刑事法律風險
互聯網迅猛發展,刑法為此頒布了十個修正案,《公司法》《證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也進行了重要的修正,這都對公司的經營和管理者的責任產生重要影響。創新與風險相伴而生,不僅包括創新失敗的風險,也包括涉嫌犯罪的風險。
3. 個人非法行為引發單位犯罪的刑事法律風險
由單位研究決定,以單位名義實施的,違法所得大部分歸單位的,屬于單位犯罪。但有時單位員工為了個人私利或者員工個人私利和公司利益有重疊的情況下,未經授權私下實施犯罪行為。這一問題的出現往往與企業的管理漏洞和合規計劃缺失直接相關。
4. 特定身份主體的刑事法律風險
法律賦予特定身份主體特定義務,就會導致特定身份者的刑事法律風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上市公司高管及中介組織專業從業人員都有可能面臨相關刑事法律風險。
5. 財稅管理漏洞引發的刑事法律風險
公司企業犯罪主要體現為牟利或者與經濟利益相關的犯罪,包括行賄類犯罪、稅務類犯罪和洗錢罪。
6. 賄賂犯罪的刑事法律風險
賄賂類犯罪一直是公司高管和企業家高發的犯罪,在合規計劃中,要強調對第三方(包括供應商、經銷商、代理、中介等)的合規管理政策,包括誠信度調查、不準賄賂的明示、對賄賂方終止合作、對守法方給予延續合同的獎勵等。
7. 融資領域的刑事法律風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騙取貸款罪)
融資導致的刑事法律風險,比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這幾年都是極易觸犯的高發罪名。尤其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成為必須小心規避的風險。
8. 背信類犯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對于金融公司和其他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上市公司等,由于他們的經營關涉到眾多社會民眾的利益,所以法律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并將違背信用的行為規定為刑事犯罪。
9. 侵犯信息、數據權利或違法提供信息、數據服務類刑事法律風險
網絡空間是現實空間的延伸,任何在現實空間禁止的行為,在網絡空間也是被管制的。刑法還將利用網絡幫助犯罪的行為直接規定為實行犯罪,或者將一些未產生后果的網絡犯罪預備行為也規定為犯罪。
10. 傳統犯罪網絡化
計算機、網絡等新技術的廣泛使用和發展,使得傳統的犯罪衍生到網絡空間,刑法也將罪名或原有罪名的解釋不斷延展,直至現在“以網絡為犯罪空間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