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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廣州開發區商務局關于推進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跨境電子商務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細則》業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現印發實施。實施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商務局 廣州開發區商務局

2020年12月15日

廣州開發區商務局關于推進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跨境電子商務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根據《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關于推進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跨境電子商務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穗埔府規〔2018〕13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為便于政策實施,明確相關條款的具體內容及操作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條 【統計要求】申請實施意見扶持的企業或機構,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

  (二)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

  (三)在區內開展跨境電子商務相關業務,并到區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業務情況,產生的對外貿易額納入我區統計;

  (四)企業上一年度納稅信用等級不為D。

  第三條 【申報材料和流程】申請實施意見扶持資金的企業須提交承諾書,承諾對相關扶持政策及約定已知悉。獲得本實施意見扶持的企業或機構如違反承諾,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資金發放部門應當追回已發放的扶持資金。符合條件的企業兌現相關扶持政策所需提交的材料和業務流程以區業務主管部門在區政策兌現系統公開的相應辦事指南為準。

第二章 建設跨境電子商務載體

  第四條 【監管中心扶持】對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商監管中心給予資金扶持,具體如下:

  跨境電商監管中心年跨境電子商務包裹量同比上年度增長20%以上的,按包裹量給予扶持。達到500萬件以上的,給予200萬元扶持;達到300萬件以上的,給予100萬元扶持;達到150 萬件以上的,給予50萬元扶持。上年度無基數的,以120萬件作為基數。

  第五條 【跨電產業園(初建)扶持】對同時滿足以下扶持條件的已建跨境電商產業園,按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給予園區主辦方一次性資金扶持,每個園區資金扶持不超過200萬元,企業于達到條件后的下一年提出申請。

  (一)提出申請的園區應為經上級商務主管部門認定的市級、省級、國家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示范園或其他相關稱號的園區(以下統稱跨境電商產業園);

  (二)園區實際使用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

  (三)有跨境電子商務實績且對外貿易額納入我區統計的入駐企業超過20家。

  第六條 【跨電產業園(擴建)扶持】鼓勵符合上述第五條條件的跨境電商產業園擴建,按新增實際使用面積每平方米50 元的標準給予園區主辦方一次性資金扶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企業于達到條件后的下一年提出申請。申請園區須同時滿足以下扶持條件:

  (一)園區擴建通過規劃驗收許可的時間應在政策有效期內;

  (二)新增實際使用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

  (三)新增有跨境電子商務實績且對外貿易額納入我區統計的入駐企業超過5家。

第三章 培育跨境電子商務主體

  第七條 【支付平臺扶持】對同時滿足以下扶持條件的第三方跨境支付平臺,按每2億美元給予100萬元資金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資金扶持不超過300萬元。

  (一)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支付業務許可證》;

  (二)在我區設立全國性或區域性總部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支付業務,為跨境電商企業提供第三方跨境支付服務;

  (三)上一年度在線交易額突破2億美元。

  第八條 【小微跨電企業扶持】對同時滿足以下扶持條件的小微跨境電商經營企業、跨境電商平臺企業和跨境電商服務企業,按每1萬美元對外貿易額給予0.15萬元的資金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資金扶持不超過20萬元。

  (一)年跨境電子商務對外貿易額達到15萬美元以上、170萬美元以下;

  (二)對外貿易額比上年度增長30%以上;上年度無基數的,以11 萬美元作為基數。

  第九條 【中型跨電企業扶持】對同時滿足以下扶持條件的跨境電商經營企業、跨境電商平臺企業和跨境電商服務企業,按每1 萬美元對外貿易額給予0.12萬元的資金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資金扶持不超過100萬元。

  (一)年跨境電子商務對外貿易額達到170萬美元以上、1000萬美元以下;

  (二)對外貿易額比上年度增長30%以上(上年度無基數的,以130萬美元作為基數)。

  第十條 【大型跨電企業扶持】對年跨境電子商務對外貿易額同比上年度增長30%以上的跨境電商經營企業、跨境電商平臺企業和跨境電商服務企業,按對我區對外貿易產生實際貢獻分別給予扶持。上年度無基數的,以750萬美元作為基數。相關扶持條件和扶持金額如下:

  (一)年跨境電子商務對外貿易額達到1000萬美元以上、3000萬美元以下,給予100萬元扶持;

  (二)年跨境電子商務對外貿易額達到3000萬美元以上、5000萬美元以下,給予120萬元扶持;

  (三)年跨境電子商務對外貿易額達到5000萬美元以上、1億美元以下,給予150萬元扶持;

  (四)年跨境電子商務對外貿易額達到1億美元以上、2億美元以下,給予200萬元扶持;

  (五)年跨境電子商務對外貿易額達到2億美元以上、3億美元以下,給予300萬元扶持;

  (六)年跨境電子商務對外貿易額超過3億美元,給予400萬元扶持。

  對外貿易額首次超過1000萬美元、3000萬美元、5000萬美元、1億美元、2億美元、3億美元的,再分別另行給予50萬元、5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的扶持。

  第十一條 【境外商標注冊扶持】對同時滿足以下扶持條件的企業,按相關商標注冊服務費用的80%給予一次性資金扶持,單個企業扶持總額不超過50萬元。

  (一)出口產品在境外注冊自有商標;

  (二)年跨境電子商務對外貿易額達到100萬美元以上。

  第十二條 【國際認證扶持】對同時滿足以下扶持條件的企業,按相關認證服務費用的80%給予一次性資金扶持,單個企業扶持總額不超過50萬元。

  (一)出口產品通過國際認證,具有聯合國標準產品與服務分類代碼;

  (二)年跨境電子商務對外貿易額達到100萬美元以上。

第四章 拓展跨境電子商務應用領域

  第十三條 【傳統外貿企業轉型扶持】鼓勵傳統生產型企業和商貿企業增加跨境電商業務或通過跨境電商途徑拓展銷售市場。對符合條件的傳統外貿企業,按企業用于跨境電子商務的網絡廣告、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網站建設支出費用的30%給予資金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資金扶持不超過100萬元。申請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扶持條件:

  (一)傳統外貿企業為我區企業,企業為開拓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發布跨境電子商務網絡廣告,或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跨境電商業務,或開展跨境電商網站建設。

  (二)年跨境電子商務對外貿易額達到500萬美元以上。

  第十四條 【跨境電商新業態扶持】對建設跨境電商線下提貨店、符合條件的企業,對跨境電商線下提貨店累計營業面積,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扶持,每家企業累計資金扶持不超過300萬元。申請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扶持條件:

  (一)企業在境內、境外建立跨境電商線下提貨店;

  (二)跨境電商線下提貨店的跨境電子商務對外貿易額納入我區統計;

  (三)跨境電商線下提貨店以跨境電商方式進口的貨物銷售額全年超過100萬美元;

  (四)跨境電商線下提貨店累計營業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

  (五)納入計算累計營業面積的跨境電商線下提貨店經營滿一年;

  (六)企業于達到前述條件后的下一年提出申請。

第五章 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物流建設

  第十五條 【海外倉項目扶持】對符合條件的開展物流基礎設施建設的企業,分別給予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資金扶持不超過200萬元;每個項目僅可申領一次,如申領扶持后,在政策有效期內被列入更高級別建設項目,可于下一年度申領差額。具體扶持條件和扶持金額如下:

  (一)對列入國家跨境電商公共海外倉、跨境電商專用冷鏈庫等建設項目的企業,除上級扶持資金外,給予每個項目100 萬元的資金扶持。

  (二)對列入省級跨境電商公共海外倉、跨境電商專用冷鏈庫等建設項目的企業,除上級扶持資金外,給予每個項目50 萬元的資金扶持。

  (三)對列入市級跨境電商公共海外倉、跨境電商專用冷鏈庫等建設項目的企業,除上級扶持資金外,給予每個項目20 萬元的資金扶持。如同時被列入國家、省級、市級跨境電商公共海外倉、跨境電商專用冷鏈庫等建設項目,按從高不重復原則進行扶持。

  第十六條 【海外倉設備投入扶持】對建設跨境電商公共海外倉、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倉儲設備投入額的30%給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過50萬元。每個海外倉僅可申領一次扶持。申請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扶持條件:

  (一)建設主體是區內企業,或區內企業作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公司;

  (二)單個公共海外倉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

  (三)公共海外倉經營滿一年,用于服務跨境電商企業。

  第十七條 【海外倉租賃扶持】對整體租賃公共海外倉、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實際租賃費用的30%給予扶持,最高不超過20萬元。每個海外倉僅可申領一次扶持。申請企業同時滿足以下扶持條件:

  (一)租賃主體是區內企業,或區內企業作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公司;

  (二)租賃海外倉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

  (三)租賃并使用滿一年,以租賃合同起始日起算。

  第十八條 【跨境電商企業租房租倉扶持】對同時滿足以下扶持條件的跨境電商經營企業、跨境電商平臺企業、跨境電商服務企業,按當年租賃自用辦公用房費用的50%給予扶持,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20元/平方米/月,每家企業每年資金扶持不超過50萬元;按1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倉儲租賃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資金扶持不超過200萬元。

  (一)入駐我區商務部門認定的跨境電商園區及符合我區跨境電商發展的區域,入駐時到區商務部門報送入駐情況;

  (二)申報租房扶持的企業須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且年跨境電子商務對外貿易額超過500萬美元并比上年度增長30%以上(上年度無基數的,以380萬美元作為基數);申報租倉扶持的企業須租賃倉庫,且年跨境電子商務對外貿易額超過1000 萬美元并比上年度增長30%以上(上年度無基數的,以750萬美元作為基數)。

  第十九條 【跨境電商企業購房扶持】對同時滿足以下扶持條件的跨境電商經營企業、跨境電商平臺企業、跨境電商服務企業,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購房費用給予一次性扶持,每家企業資金扶持不超過200萬元。

  (一)入駐我區商務部門認定的跨境電商園區及符合我區跨境電商發展的區域,入駐時到區商務部門報送入駐情況;

  (二)年跨境電子商務對外貿易額超過500萬美元且比上年度增長30%以上(上年度無基數的,以380萬美元作為基數)的企業,

  (三)在我區設立區域總部;

  (四)購置自用辦公用房。

  第二十條 【跨境電商監管中心租房和服務場所費用扶持】對同時滿足以下扶持條件的跨境電商監管中心,按當年租賃自用辦公用房費用的50%給予扶持,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20元/平方米/月,每家企業每年資金扶持不超過50萬元;按1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服務場所費用扶持,每個監管中心每年資金扶持不超過100萬元。

  (一)年跨境電子商務包裹量同比增長20%以上(上年度無基數的,以120萬件作為基數);

  (二)租賃自用辦公用房,或租賃、購買服務場所。

  第二十一條 【跨境電商監管中心購房扶持】對同時滿足以下扶持條件的跨境電商監管中心,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購房費用給予一次性扶持,每家企業資金扶持不超過200萬元。

  (一)年跨境電子商務包裹量同比增長20%以上(上年度無基數的,以120萬件作為基數);

  (二)在我區設立區域總部;

  (三)購置自用辦公用房。

  第二十二條 申請辦公用房、倉儲場所、服務場所補貼的企業,須承諾在享受資助期內不對外租售,違反規定租售上述場所,或改變上述場所用途的,應退還已獲得的補助。

第六章 推動跨境電子商務通關便利

  第二十三條 【跨境電商企業通關扶持】對在我區注冊并通過我區口岸開展跨境電子商務的跨境電商經營企業、跨境電商平臺企業以及跨境電商服務企業,按車輛管理服務費、通關環節服務費、抽樣檢測費用的100%給予資金扶持,查驗異常、抽樣檢測不合格的除外。

第七章 鼓勵跨境電商人才培養

  第二十四條 【培訓機構扶持】對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人才培訓、符合條件的社會培訓機構,按照實際發生的年培訓費用給予20%的資金扶持。每個培訓機構每年資金扶持總額不超過20 萬元。申請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扶持條件:

  (一)面向我區企業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人才培訓;

  (二)每培訓班次不低于5天,且每班次不少于20人。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實施意見所稱跨境電商監管中心,是指為跨境電商經營企業、平臺企業、服務企業等提供跨境電商監管倉內B2B2C 商品或B2C 商品理貨、分撥、協檢查驗、裝載放行、貨物暫存/暫扣、信息反饋等操作服務和配套信息技術服務的企業;

  跨境電子商務包裹量是指通過跨境電商監管中心駐點海關放行的包裹數量,包括B2B2C 進口、B2B2C 出口、B2C進口、B2C 出口等業務的包裹量;

  園區主辦方是指跨境電商產業園軟硬件建設投入方,包括自有跨境電商產業園建設方,或承租并對產業園軟硬件改造的改造方,通過其建設或改造使園區具備開展跨境電商業務的功能;實際使用面積是指實際用于跨境電商功能的區域,包括園區內跨境電商監管中心、海關和跨境電商企業辦公用房、跨境電商企業物流倉庫面積之和,以規劃驗收合格證或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的證載使用面積為基準核算;

  跨境電子商務實績是指入駐企業須在我區注冊,自行或委托在我區注冊的第三方公司代理,通過我區口岸海關報關;

  第三方跨境支付平臺是指經海關注冊登記或信息登記,為國內外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提供線上支付、網上收單、跨境資金清算、國際收支申報等金融服務的線上服務平臺;

  全國性或區域性總部是指在我區注冊企業,業務范圍覆蓋全國或其客戶覆蓋國內3 個省份以上的公司;

  跨境電商經營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商平臺開展進出口業務企業,以及借助第三方跨境電商平臺開展進出口業務的企業;

  跨境電商平臺企業是指經海關批準并監管的線上銷售進出口商品的電商交易平臺,消費者或企業在平臺下單,通過數據交換滿足海關監管系統“訂單、支付單、物流單”三單對碰要求,通過審核后,商品經黃埔口岸實現進出口的企業;

  跨境電商服務企業是指為電子商務進出口企業提供物流、報關、信保、融資、收匯、退稅等相關服務的企業;

  跨境電子商務對外貿易額是指海關納入我區統計的跨境電商貨物金額,包括B2B2C 進口、B2B2C 出口、B2C 進口、B2C 出口等貨物金額;

  相關商標注冊服務費用是指商標注冊國家/地區政府/國際組織關于注冊商標收取的費用,包括商標申請費、注冊費及公告費等;

  相關認證服務費用指認證國家/地區政府/國際組織關于國際認證收取的費用,包括聯合國標準產品與服務分類代碼申請費、注冊費及公告費等;

  傳統外貿企業是指全部或部分產品以一般貿易等非跨境電商方式出口境外的生產型企業,以及以一般貿易等非跨境電商方式開展進出口業務的商貿企業;

  網絡廣告支出費用指廣告制作費、網絡平臺租賃費;

  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支出費用指租用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的費用;

  網站建設支出費用指企業用于自用跨境電商網站開發建設費用;

  跨境電商線下提貨店指各類型的跨境電商展示交易店;倉儲設備指投入指購買或租賃貨架、叉車、分揀線、托運設備、照明設備、通風設備、倉庫管理系統等;

  入駐指企業在我區商務部門認定的跨境電商園區及符合我區跨境電商發展的區域設立辦公場所或倉庫,并且通過區內跨境電商監管中心開展跨境電商進口或出口業務;

  區域總部是指業務覆蓋2 個以上區外地區,并在當地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企業;服務場所是指受海關監管用作通關查驗的區域;車輛管理服務費是指進區車場管理費和監管中心車輛進場服務費;

  通關環節服務費是指協助現場海關對確定查驗方式為布控查驗的包裹進行查驗所產生的服務費用,包括過機服務費和開拆服務費;抽樣檢測費用是指具備相關檢測資質并在當地商務部門報送業務情況的檢測單位,對海關抽樣檢測項目、企業對正面清單商品自行送檢項目、原產地證明項目進行檢測產生的費用。

  第二十六條 實施意見所稱的年指扶持年度2020年。企業在實施意見有效期內符合扶持條件的,即可享受本扶持。實施意見涉及的政策兌現事項采用“一門受理、內部流轉、集成服務、限時辦結”的“一門式”辦理模式。申請實施意見扶持的企業,按區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通知的時間,且須于扶持年度次年的10月31日、或達到扶持要求年度次年的10月31日前向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企業所提交的申請文件,需提供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加蓋企業印章),核驗原件,收取復印件。

  第二十七條 符合實施意見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符合實施意見扶持條件的企業,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各資金發放部門根據企業提供的相關申材料進行審核后,扶持資金直接劃撥至企業基本賬戶或個人銀行賬號。企業或個人取得扶持資金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機構承擔。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扶持資金,扶持企業的資金,應當用于企業經營與發展活動,不得挪作他用。對違反實施意見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濫用扶持資金的本區各企業,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實施意見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區政策研究機構負責材料受理和形式審核;區對應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企業扶持資金的認定、審核和發放工作;區住建部門負責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的備案認定;區有關部門負責提供企業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相關數據,并按職責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三十條 實施意見所需資金納入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對應業務主管部門年度預算安排,并由對應業務主管部門按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的有關文件規定負責資金審核發放。

  第三十一條 實施意見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并接受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申請扶持資金的企業如弄虛作假騙取實施意見資金的,一經發現,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資金發放部門應當追回已發放的扶持資金,予以公示企業失信行為并通報區相關部門,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或單位扶持和扶持資金的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除注明為其他幣種外,實施意見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達到”、“以上”的數額均含本數,“以下”均不含本數。在政策執行中,如涉及外幣與人民幣計價的,按在扶持資金審核當天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三十四條 實施意見所涉及扶持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除實施意見第十三條實施通關費用減免條款最終扶持金額計算精確到元外(舍去元位后的尾數),其他事項最終扶持金額計算精確到萬元(舍去萬元位后的尾數)。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7月18日,原《關于印發〈廣州開發區商務局關于推進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跨境電子商務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細則〉的通知》(穗開商務規字〔2019〕2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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