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相當于創業圈的“草根”與“潛力股”,都有自己的納稅優惠政策。但在現實中往往有一些企業,集兩者于一體,既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也能享受到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這就使這類企業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犯了難。
那我們就先來看一下這兩類企業能享受到哪些稅收優惠政策,再用數據來說說該選擇哪種類型進行申報能更節稅。
1.目前對小微企業的優惠政策如下:
(1)根據財稅[2019]13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按季納稅,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2)根據財稅[2019]13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率是5%;年應納稅所得額100~300萬元的部分,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率是10%。
2.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規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是指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
因此,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主選擇,但不得同時疊加享受。
這里需要補充的是,國家為了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研發,出臺了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優惠政策,一部分的高新企業也是科技型中小企業,也能夠享受到這一優惠政策。但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業擴大至所有企業。也就意味著所有企業可以享受到這一優惠政策。
注意:對于高新技術企業來說,因為稅務局的甄別條件比較嚴格,即使申請成功,研發費用各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歸集不準確、匯總額計算不準確的,稅務機關有權對其稅前扣除額或加計扣除額進行合理調整。也要按照25%對減免后的利潤進行征稅。當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0萬時,選擇小微企業更節稅。
具體在實務中我們選擇高新技術企業還是小型微利企業,除了考慮稅收因素,還要考慮政府補貼、公司上市、融資等綜合因素,綜合分析。更多高新企業咨詢可以聯系粵天企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