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要求
第七條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積極穩妥推動本區企業、工業園區開展綠色低碳轉型升級,引導和支持相關單位對照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和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標準,實施綠色化改造升級,持續完善綠色發展各項工作。
鼓勵各區將“節水型企業(園區)、清潔生產審核企業、單項冠軍、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工業產品綠色設計示范企業、水效能效‘領跑者’企業、碳達峰碳中和試點企業(園區)”等作為培育重點。
第八條 綠色工廠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注冊地和實際生產場所在珠海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
(二)符合《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九條 綠色工業園區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工業園區,且以產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
(二)發布園區綠色工廠培育計劃,組織園區內企業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三)符合《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相關標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