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條件
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且經國家、省、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的、申報時在有效期內的農業龍頭企業,在《實施辦法》有效期內向金融機構貸款用于農業生產經營的,可申請貸款貼息扶持。
備注:(一)金融機構貸款是指《實施辦法》有效期內新增的貸款;金融機構主要是指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金融機構貸款必須用于農業生產經營范疇,即:
1.建設農產品生產基地、購買加工設備或符合條件的社會服務設施;
2.農產品的保鮮、加工、包裝、儲藏及技術研究、引進和提高;
3.創辦技術研究機構及技術研究和名優新品種生產,發展現代種業;
4.在農業生產、加工、科研或全產業鏈經營相關活動中,收購農副產品原材料。
補助
(一)對符合申請條件的企業,在《實施辦法》有效期間獲得金融機構新增1年期以上貸款(展期視同新增)的,按企業實際支付貸款利息的5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補貼期限最長3年。
(二)獲得貸款時間以企業于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合同、貸款發放憑證的日期為準。
(三)貸款期限必須1年(含)以上,貼息期間為貸款發生日起,按自然年進行補貼,補貼年限最長3年。
(四)企業可就多筆貸款項目申請貼息,每年累積最高100萬元。
備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貼息扶持:
(一)同一個申請單位的同一筆貸款(一個貸款合同視為一筆貸款)已向國家、省、市或區有關部門申請財政貼息的;
(二)以貼息申請單位名義貸款,但以個人名義支付的貸款利息的;以企業負責人個人名義的貸款和支付利息的;
(三)貼息申請單位將貸款資金用于股權等投資的、貸款用途為借新還舊、置換他行貸款及到期未還貸款的;
(四)申請主體在申報時,尚未結清扶持期間的利息的。
申報材料
以下申請材料一式兩份,用A4紙按順序印制目錄和頁碼并打印膠裝蓋騎縫章,在辦理申請審批時提供,除《廣州開發區政策兌現事項材料清單》外,其他申請材料需在政策兌現服務信息系統中掃描上傳:
1.《廣州開發區政策兌現事項材料清單》(該清單在政策兌現服務信息系統預審通過后系統自動生成,請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紙質材料時一并提交,經辦人簽名);
2.《現代農業發展實施辦法貸款貼息扶持資金申請表》(原件,申請單位法定(授權)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3.申報單位“一照一碼”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4.統計關系證明(其中:“規模以上企業”進入國家統計局一套表系統,打印“調查單位基本情況表”,加蓋單位公章;“規模以下企業”提交所屬街道統計站打印的“查看法人單位表”,加蓋單位公章);
5.納稅征繳關系證明(從網上稅局打印相應年度“稅收完稅證明”并加蓋單位公章);
6.國家、省、市級的農業龍頭企業認定文件(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認定日期應在貸款發生和資金申報之前);
7.申請單位與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合同(或協議)(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注:以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循環貸款、經營周轉貸款等用途申請貼息的,貸款合同或協議書必須注明相應的貸款用途或在《貸款貼息申請表》中具體說明貸款用途(不得使用“經營周轉”“日常業務”等籠統表述)。
8.申請單位收到銀行貸款時、按期歸還利息時及按期歸還本金時的銀行回單(如為一年期以上的合同(不含一年期),且未到期歸還本金的,則不需要提供歸還本金時的銀行回單)(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9.申請單位按貸款項目提供貸款利息支出清單(內容包括:貸款銀行、貸款額度、貸款期限、貸款利率、利息支出時間、利息支出金額等明細),根據貸款利息支出清單按次序附上全部利息支出憑證(清單提供原件、支出憑證提供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10.財務報表(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11.承諾書(原件,法定(授權)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實質審核通過后,登錄政策兌現服務信息系統在線辦理資金撥付申請:
1.《收款確認函》(加蓋單位公章并掃描上傳原件的彩色掃描件。上傳《收款確認函》之前,請務必確認系統中的單位名稱及銀行賬戶等信息準確無誤)。
2.若單位信息有變更的,需及時修改系統資料信息,并上傳《工商變更登記(備案)通知書》、企業銀行基本戶《開戶許可證》(或已加蓋單位公章及財務章的基本存款賬戶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