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條件
一、支持范圍
圍繞02個戰略性產業集群等重點領域,對企業在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過程中,依托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在研發試驗、檢驗檢測、中試孵化、成果轉化、產業應用等方面開展的項目給予支持。鼓勵企業圍繞技術創新的薄弱環節,加大創新研發投入,完善創新基礎設施,實施創新能力建設項目。
二、入庫要求
(一)項目承擔單位為已認定為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不含建筑業)的企業,誠信經營,依法納稅,未被納入失信懲戒主體名單、經營異常名錄或其他失信主體名單(可提供無違法違規證明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為重要佐證材料),近三年在專項審計、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方面未出現嚴重違法違規情況。
(二)項目應于2021年1月1日以后開始實施,已完成并取得成效。項目實施地需在廣東省內。
(三)珠三角地區(包括廣州、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單個項目新購置研發儀器設備(含配套軟件,不含稅)總額原則上不低于500萬元;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包括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清遠、潮州、揭陽、云浮)單個項目新購置研發儀器設備(含配套軟件,不含稅)總額原則上不低于250萬元。
(四)項目應圍繞20個戰略性產業集群等重點領域開展建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珠三角地區單個項目申請相關發明專利等創新成果原則上不少于3件,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單個項目申請相關發明專利等創新成果原則上不少于2件。
(五)項目及相關研發儀器設備(含配套軟件)未獲得過省財政資金支持。
(六)同一申報主體同一年度原則上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補助
(一)對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主要采取能力建設項目事后補助方式,補助資金不高于項目新購置研發儀器設備(含配套軟件,不含稅)總額的40%,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二)為進一步推動制造業創新中心創新能力建設,對曾承擔創新中心能力建設項目且在省級以上制造業創新中心考評中獲評良好以上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和存量(非當年度新獲批)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以及根據產業發展需要須重點培育的省級以上制造業創新中心,可根據新一輪的能力建設項目實施進度分階段補助或事后補助。補助資金不高于項目新購置研發儀器設備(含配套軟件,不含稅)總額的40%,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其中,分階段補助需完成項目新購置研發儀器設備(含配套軟件,不含稅)投資計劃的20%后,按照不超過計劃總補助金額的50%撥付首批資金;項目完工通過驗收后,扣除已撥付首批資金后撥付剩余補助資金。最終確認項目驗收不通過或終止的項目,后續未撥付資金不再撥付。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對驗收不通過項目或終止項目資金的合規性使用情況進行核實,并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專項審計,核實其資金的合規使用情況,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相關程序收回已下撥專項資金合規使用后的余額。
(三)新獲批的國家或國家地方共建制造業創新中心結合國家支持政策予以建設經費支持。
申報材料
(一)省財政資金采取事后獎補方式,擇優支持企業依托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在研發試驗、檢驗檢測、中試孵化、成果轉化、產業應用等方面開展項目建設。
(二)省財政資金獎補比例不超過項目新購置研發儀器設備(含配套軟件,不含稅)總額的40%。
(三)珠三角地區單個項目獲得資金原則上不少于200萬元、不超過800萬元;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單個項目獲得資金原則上不少于100萬元、不超過800萬元。
(四)各地可結合實際將年度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運用到入庫排序中,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支持0208年度評價結果為良好及以上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以及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國家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企業、省級以上制造業創新中心牽頭企業、省級以上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省級以上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省級戰略性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