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條件
1.項目在廣東省內實施,項目承擔單位為在廣東省內登記注冊且在廣東生產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的工業企業。
2.項目應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和項目所在地地級以上市重點產業發展方向。具備在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核準或審批等文件。
3.項目在2023年4月1日(含)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期間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項目備案證建設期內。備案證發生變更的,企業提交變更時間不超過前備案證明確的完工日期。
4.獎勵的項目設備為自項目原始備案通過日后至完工日期間購置的設備(以發票等合法票據的時間為準,票據不含稅),時間最長不超過3年。項目備案后2年內未開工申請延期的,自申請延期通過日后算起。
5.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500萬以上,其中,珠三角地區企業項目符合條件的新設備購置總額(不含稅)不低于700萬元;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企業項目符合條件的新設備購置總額(不含稅)不低于400萬元。
6.項目及申報獎勵的設備投資未獲得過省工業和信息化領域財政資金的支持。
7.項目投資按規定納入技術改造投資統計
補助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設備更新項目按珠三角地區不超過新設備購置額(不含稅)的20%進行獎勵,粵東粵西粵北地區(惠州市惠東縣、博羅縣、龍門縣,江門市臺山市、開平市、鶴山市、恩平市,肇慶市四會市、廣寧縣、德慶縣、封開縣、懷集縣按粵東粵西粵北地區支持政策實施)不超過新設備購置額(不含稅)的30%進行獎勵,單個支持項目獎勵額度不超過1500萬元;各地級以上市根據當年度獎勵資金預算額度與本地區實際項目申報情況等按規定自主確定獎勵比例,原則上同一地市當年度獎勵比例保持一致。入庫項目不等同于最終省級財政資金給予支持的項目